【詐騙按揭】涉瞞警司身分借2,600萬 警司及前總督察欺詐罪成候判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4/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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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凱港。資料圖片

綽號「海港sir」的時任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陳凱港,涉與前總督察於2019年間,兩度向銀行及財務公司借貸時虛報任職投資公司總經理及隱瞞警司身分,獲批逾2,600萬按揭貸款。兩人否認2項欺詐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陳凱港兩罪成立,前總督察則1罪成立,還押至5月17日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

兩名被告為陳凱港(50歲)及汪浩毅(49歲,商人),兩人一同否認兩項欺詐罪。事發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涉及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的兩筆共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

暫委法官王證瑜裁決時指,辯方指被告陳凱港沒隱瞞警員身分,因被告曾接受「港人港地」等媒體訪問,其品牌產品及著作亦印有「HaBa Sir」 字樣或被告的相片,被告又曾被「起底」,因此公眾可得知被告是警員身分。法官反駁指,被告的警員身分非人所共知,若被告不作披露,審批貸款的職員不會知道,何況被告在產品表示警員身分與申請貸款時披露身分的目的不同。

法官指,在東亞銀行開立戶口時雖有申報為警司,但信貸部與分行的職員不同,沒證據指信貸部職員知道被告是警員,被告申請貸款時沒提供警員糧單,隱瞞身分,並虛假表示受僱「出眾資本」及提供相關文件,必然有欺詐意圖,裁定2項欺詐罪成。

至於次被告,法官引述辯方指次被告在自2019年起須頻繁離港,因此將「出眾資本」的花紅以「自動轉帳」支付給首被告,但網上銀行只有「薪金」一個選項,次被告當時因為忙碌,以及受暴動影響而沒辦理更改選項手續。

法官指,沒證據顯示花紅須定期發放,次被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不合理,且次被告申請自動轉帳時所填的表格清晰顯示與支薪有關,認為他有份參與犯罪計劃。惟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次被告知悉首被告向華僑永亨申請貸款一事,遂裁定次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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